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5年度第二批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动力机械、发动机的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重型燃气车和发动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Ⅴ标准,原有北京环保合格车型目录中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型和发动机同时废止。
本市自2015年1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实施北京市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原有北京市环保合格目录中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同时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点燃式轻型汽车必须满足《国五标准》要求,且具备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实际监测频率(IUPR)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监测氮氧化物等两项排放监测功能。同时停止销售和注册(含转京、拍卖、赠予等车辆)不具备第五阶段标准中两项排放监测功能的轻型汽油车。
凡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以购车正式发票的开票日期或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的最后一个转移登记日期为准)购买和转京的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但不具备两项排放监测功能的轻型汽油车(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可继续办理环保手续。
自2015年1月1日起,原发布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的“达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相当于欧五标准,且不带IUPR和监控氮氧化物判断催化器效率下降的OBD功能)”目录无效,且不再受理汽车企业申报不具备两项排放监测功能的第五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型,并停止发布该车型环保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5年度第二批达国Ⅴ(带IUPR)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doc
2.2015年度第二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带OBD).doc
3.2015年度第二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汽油车(带OBD).doc
4.2015年度第二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带OBD).doc
5.2015年度第二批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摩托车.doc
6.2015年度第二批电动车.doc
7.2015年度第二批达北京市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机械用柴油发动机.doc
8.更改补充以前发布批次车型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