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新能源车
通机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内 » 行业政策 » 正文

6月1日起 成都中心城区摩托车将限制通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07  浏览次数:636
核心提示:《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获得批准6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将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施摩托车限制通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获得批准

6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将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施摩托车限制通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昨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明确在我市中心城区,摩托车将限制通行。《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同时获得批准,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禁止三轮摩托车 大排量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道路通行

根据规定要求,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施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此外,规定还对生产、销售、维修、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摩托车做出规范,要求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最低罚10万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或者超出核准的营运区域,利用汽车摆点候客、行驶揽客、运载乘客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将对被查处的“野的”和“克隆车”给予严厉处罚。

条例明确要求,组织外地客运出租汽车或者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他人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专用标志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政策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政策法规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