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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20  浏览次数:642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环保部《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鲁环函〔2011〕605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四标准)。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除压燃式轻型汽车外,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四、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轻型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五、办理外地转入本市的汽车,凡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以及经环保检验(或维修后检验)不合格的外地转入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六、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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