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新能源车
通机
 
当前位置: 首页 » 摩托车资讯 » 国内资讯 » 新闻中心 » 正文

注意!10月1日起,摩托车禁入广西境内高速公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30  来源:今日头条  浏览次数:843
核心提示:明确摩托车不得上高速路通行,禁止在服务区、停车区转驳货物或者转运旅客,规定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补建责任,明确要加快推进高速公
明确摩托车不得上高速路通行,禁止在服务区、停车区转驳货物或者转运旅客,规定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补建责任,明确要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施行。

兰海高速(南宁南收费站—原三岸收费站)建成通车

明确禁止进入高速路通行车辆类型

在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禁止通行车辆类型,包括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桂拖斗车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立法调研论证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部门、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应当立法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通行。理由是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高速公路是以满足汽车行驶特性要求进行设计的,不具备混合交通的通行条件;摩托车操纵性、安全性不强,通行高速公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难以保障摩托车驾驶人及同乘人员生命安全。经与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协商一致,最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建议,在列入禁止通行的车辆中增加摩托车。

据悉,目前,全国还有江西、四川、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福建、湖北、甘肃、广东、宁夏、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

“缺失”高速路设施明确“由谁”补建

在高速路规划管理方面,目前,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用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房均无专项建设经费也无相关建设规划,不利于高速公路管理、执法工作开展。此外,有企业代表提出,补建附属设施应当考虑现有实际情況,不能搞“一刀切”。

针对这些实际问题,《条例》明确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因未建设前款规定的设施而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管理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补建。同时,明确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包括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用房、高速公路管理及行政执法用房。

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结合这些实际问题,《条例》明确禁止以破坏、翻越或者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等方式非法进出高速公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采取加固防护栏、设置隔离墙等措施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规定破坏或者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在高速路经营服务方面,《条例》在服务区、停车区服务项目和管理,交通通行秩序保障、高速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面做出规定。

其中,在交通通行秩序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对拒不交付车辆通行费导致收费道口堵塞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明确对于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补交,处应交车辆通行费五倍以下罚款。

在服务区的服务项目中,《条例》规定应为货车司机提供便捷、经济的休息场所。为满足市民电动汽车出行需求,明确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为电动汽车高速公路出行提供充电保障。同时,医疗救护方面,明确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备医疗急救箱。

在收费行为规范方面,不仅对车辆驾驶人以及同城人员的交通通行秩序进行了规范,还对高速公路经营者以及工作人员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在服务区、停车区转驳货物或者转运旅客,以及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服务区、停车区,确需关闭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摩托车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摩托车资讯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