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除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援等特种摩托车外,不得驾驶摩托车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通告》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摩托车的限行区域,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的5年。同时,2005年12月16日发布的《天津市公安局关于逐步扩大摩托车限行范围的通告》同时废止。
《通告》中所称外环线以内道路,指由外环东路、外环南路、外环西路、外环北路组成的环形道路内道路,不包含外环线。公安交管部门提示,摩托车驾驶人在上述禁行区域通行的,交警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