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摩托车管理,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日前,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本规定中的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摩托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哈市对摩托车实行登记管理,并对市区黑A牌照实施总量控制。哈市政府应当制定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对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登记数量实行分类配额管理,并明确摩托车具体登记数量、配额比例、动态调整方案和登记申请方式。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哈市规定了一些区域及路段除市区号牌中的黑A牌照以及警用、抢险等公务用途摩托车外,其他号牌摩托车禁止通行,包括:哈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不含四环),哈尔滨新区的平房片区和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区域;哈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此外,快递等企业使用的载运货物三轮摩托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强制标准并进行机动车登记。有关快递等企业使用的三轮摩托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哈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禁止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禁止拼装、非法改装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本规定,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处以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