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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地方政府不得禁止这类摩托依法通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9  来源:走火入摩  浏览次数:941
 3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快递暂行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此项规定表明对于快递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地方人民政府均不得禁止通行。

摩托车具有占用道路资源小、停车方便、机动性强等特点,在全世界快递业广泛应用。我国“城市禁限摩”对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一直存在很大的影响,尤其是根据工信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城市中快递用电动三轮车和部分电动两轮车都将归属于电动摩托车,届时均会受到“城市禁限摩”的制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为快递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摩托车行业提供发展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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