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托车产品公告管理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的方案
摩托车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2016年8月22日,国家标准GB 14622-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和GB 18176-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以下简称“国四排放标准”)正式发布,目的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止摩托车排放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同时通过修订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为下一阶段我国摩托车产品的研发生产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新标准的实施将对我国摩托车行业产生重要的影响。
国四排放标准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凡进行型式检验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都应符合标准要求,在该规定的执行日期之前,可按照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试验;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应符合标准的要求。为了在全行业范围内积极推进实施国四排放标准,同时根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经工信部装备司同意,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制定摩托车公告管理国四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如下:
一、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受理国四车型公告申报。
二、 申报国四车型公告时,应使用新的规格型号,与国三车型加以区分。由于新标准中对技术路线已有规定,国四车型不再单独给出推荐技术方案,以标准要求为准。
三、 申报国四车型公告时,使用按照国四排放标准修订后的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检验项目表、技术参数表、检验报告格式等文件。
四、 各检测机构应完善检验手段、熟悉检测方法,并取得CNAS授权。应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开展公告产品检测工作。
五、 自2018年5月1日起停止国三产品申报,仅受理国四产品申报。2018年7月1日后不再发布国三车型公告。
六、 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国三产品完成产品升级切换,撤销所有国三产品公告,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产品均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