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镇江丹徒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不小心驾驶受重伤的赔偿案件,最终涉案的某高速公路公司,赔偿重伤成植物人者106万元。
事情经过:镇江的一位摩托车驾驶者在一个下雨的傍晚,骑摩托车沿国道下班回家,途中右转弯时不小心压到路面一石块,当即摔倒昏迷。随即,摩托车驾驶者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头部受伤过重不幸成为植物人。此后,摩托车驾驶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先后两次向镇江丹徒法院起诉某公路管理处与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公路管理处与高速公路公司签订协议,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涉案路段的经营、养护义务,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高速公路公司成为“道路管理者”。据此,公路管理处虽承担公路的管理养护职责,但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并非事实上的“道路管理者”,不承担管理、养护职责。
高速公路公司经营管理的路段存在障碍物,必然对车辆的通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护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钟坪在该路段因障碍物摔倒受伤,所以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摩托车驾驶者下班驾驶摩托车车速较快,加之事发时雨天路滑、灯光照明等状况,影响摩托车驾驶者对路面障碍物的判断和避让,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后,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原被告过程程度,酌情认定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者承担次要责任,判定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钟坪106万元。
判决后,该公司主动与摩托车驾驶者的家人联系,对其进行探望慰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