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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时候是“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被鉴定为摩托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7  来源:新文化报  浏览次数:349
 经销商以“电动自行车”的名义销售摩托车,消费者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销商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长春市民刘先生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与公交车发生碰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对事故车辆鉴定,刘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属于两轮摩托车,最终家属没有得到赔偿。
 
家属认为商家在销售该“电动自行车”时没有明确告知其为摩托车,而且说明书对该车的描述也是电动自行车,因此商家存在过错,应对刘先生的死承担责任,于是向消协投诉。
 
“电动自行车”竟是摩托车
 
6月14日,刘女士来到长春市南关区消协投诉。她介绍,去年4月9日她父亲刘先生在一家电动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去年5月20日,刘先生在驾驶该“电动自行车”时与一辆公交车发生碰撞,公交车右侧与刘先生左侧接触,导致刘先生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交通部门现场取证,并委托权威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刘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鉴定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刘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最终认定他与公交车司机过错相当,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但死者家属认为,电动车销售公司以该车为“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的名义售卖,提供的产品证明及产品说明书都认定该车是电动自行车,导致死者刘先生购买后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及未给机动车上牌照,承担了50%的责任。因此刘女士向南关区消协投诉,要求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失败 建议到法院起诉
 
由于投诉当事人已经死亡,而且家属要求的赔偿额超过15万元,南关区消协对此事十分重视,两次找到商家协商,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南关区消协终止调解并建议刘女士到法院起诉。另外此案涉嫌欺诈,已移交工商部门立案查处。
 
为了有效处理潜在的消费纠纷,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南关区消协于6月20日对大马路两侧的电动车销售店面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市场上还有不少经销商销售此款电动车。因此南关区消协立即约谈辖区内的电动车销售商,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经销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
 
南关区消协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且购物后留好相关票据和商家提供的证明,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走访
 
有厂家故意误导经销商
 
7月5日,新文化记者走访了大马路附近的电动车售卖一条街,多位经营者认为,他们和消费者一样也是受害者。采访中,有些经营者对电动自行车标准并不清楚。
 
“前几天就有一个送餐员回来要求退款,说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扣了。但这种车我已经卖了一年多,头一次遇到顾客的车被交警处罚的情况。”经销商张女士说。
 
“很多顾客一进门就问‘哪台车符合标准’,其实我们也不知道,现在根本不敢对顾客承诺。厂家跟我们说这就是电动自行车,我们也是半信半疑。连厂家都说不清标准,我们更没有鉴别能力。”经销商刘先生说。

经销商刘先生认为,既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经营者就可以销售。但有些厂家故意误导经销商,在一些产品名称、说明书和广告上都自称是电动自行车,让经销商也无从鉴别。有关部门也应该对厂家进行处罚。
 
什么标准算电动自行车
 
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符合交警部门标准?

对此,长春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士介绍,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应该符合最大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具备骑行功能和超速断电装置、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等指标。

而很多消费者和经营者经常把电动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混淆。
 
据了解,去年长春发生涉及二轮摩托车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24%;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5.3%。交警提醒,超标电动自行车并未列入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不具备按照机动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和强制保险的条件,一旦上道就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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