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骑摩托肇事,4人同成被告
2014年8月的一天,靖江男子赵某开着未挂号牌的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骑着电动车由北向东南斜过道路的倪某发生碰撞,导致倪某受伤并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后于2016年11月底死亡。该事故经过公安机关认定,由赵某与倪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倪某死亡后,其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将刘某、朱某、李某等另外3人告上法庭,要求4人连带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共计83万余元。该案侵权人是赵某,倪某亲属要求赵某承担赔偿之责无悖情理。但是,刘某、朱某、李某等3人为何也成了被告?其中究竟暗藏怎样的纠葛?
原来,肇事摩托车原为刘某所有,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止,强制报废期为2014年4月30日。2014年四五月份,刘某将未年检亦未投保交强险的这辆摩托车以300元价格卖给了不具有回收拆解资质的朱某。应该说,刘某在交易时采取了较充分的“自我保护”措施,他卸去摩托车号牌,连同车辆行驶证等一并控制在自己手里;由于担心朱某将车子转卖给他人而殃及自身,刘某又要求朱某锉掉摩托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
果然,这辆摩托车被再次转手。赵某想买辆二手摩托车骑,于是委托李某购买,得知朱某这儿有货,他以900元将该摩托车买回,交给赵某用。
连环购车出事,3人被判连带赔偿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有凿改迹象的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等在内的车辆法定证明、凭证。拼装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案不难看出,被告刘某将未通过检验的摩托车卖给朱某,且卸去车辆号牌,锉掉摩托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该车已不符合上道路行驶的法定条件。此后,朱某再次将摩托车转让给赵某。因此,刘某、朱某应当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靖江法院一审判决:对于倪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赵某赔偿83万余元。被告刘某、朱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因系受赵某委托向朱某买摩托车,不是实际买受人,因此驳回原告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般而言,报废车或临界报废车辆的部件老化、性能低劣,驾驶人在应对紧急情况时往往不能作出有效的应对,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加之报废车辆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导致肇事者难以单独承担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