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法院昨审结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狗主人承担20%的责任
一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一条从路边窜出来的狼狗相撞后受伤。随后,伤者以狗主人监管不严,起诉至法院索赔近万元。昨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认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骑手应承担主要责任。据记者了解,成都市制定的养犬管理法规对犬只引发的问题,没有明确如何判定事故双方责任,而《道路交通法》中也没有赋予宠物明确的路权,养犬在生活中与他人产生纠纷和矛盾,或狗被意外撞死、致伤导致的赔偿问题很难认定。
事发:车狗相撞人受伤
去年9月19日,都江堰市民邱成军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都江堰市玉堂镇向白马村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从公路右侧突然窜出一条狼狗。邱成军躲闪不及,其摩托车前轮撞上狼狗的后腰。人狗相撞,邱成军从摩托车上掉下来摔伤,用去医疗费2306.28元。同年11月8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邱成军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去年12月,邱成军将狼狗主人李开国起诉至都江堰法院,请求李开国立即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174元。
在法庭上,邱成军认为,这是狗撞车。在他正常行驶的情况下,狼狗突然窜出来撞上摩托车,致使他摔伤。作为狼狗的主人李开国,对狼狗负有监管责任。因此,李开国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
李开国对此辩称,这不是狗撞车,而是车撞狗。事发后,邱成军没有找交警处理。另外,邱成军没有驾驶证。因此,此事应该全部由邱成军负责。
都江堰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是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本案中,邱成军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在观察不够时,撞上李开国的狼狗造成受伤的事实发生。在此次事故中,邱成军应当负主要民事责任。而实际上,李开国没有按照饲养动物的有关规定来饲养动物,采取放养的方式,从而导致邱成军受伤。在此次事故中,李开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的划分,邱成军承担80%的责任,李开国承担2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李开国给付邱成军各种损失共计1811.54元。
昨日下午,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狼狗横穿马路意外被车撞伤,这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其原因是狗本身并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但因它是主体的财产,可认定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作为个人财产,由狗自身活动引来车祸,则应看事故责任的认定。
律师:属一般侵权行为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李长珍律师。据了解,此类事故发生的后果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如果驾驶员无违法或过错,狗主人就应负全部责任,驾驶员不需担负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是狼狗非法上街,那么狗主人都应负责。
其次,狗自行横穿马路被车撞伤,因参照狗的损害结果、双方是否有主观行为、车主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过错。如其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达成因果关系,那么将构成赔偿,这几个因素缺少一个都不构成赔偿。
另外,记者还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针对犬类管理,成都市已制定了相应的养犬管理法规,但这些办法仅针对养犬人。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判定事故双方责任。而《道路交通法》中也没有赋予宠物明确的路权,由此发生的事故赔偿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