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装罚〔2017〕015号
2016年9月,我们收到江门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送来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81号、582号、583号、584号、585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你公司生产的华威龙牌HL125T-5A型和HL125T-11A型两轮摩托车侵犯江门大长江豪爵牌HJ100T-6型两轮摩托车的整车及摩托车仪表、尾灯、前大灯、前位置灯等外观设计专利。
上述行为不符合《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12月18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华威龙牌HL125T-5A型和HL125T-11A型两轮摩托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2月10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