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村立交附近一家卖电动车的店铺。
一审稿
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摩托车。
二审稿
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有修改的
1.电动车禁行放宽限制?非也!
早在2014年广州市便酝酿出台针对“五类车”的规范措施。此前的思路是针对非机动车(如电动车、人力车、电动平衡车)、摩托车和残疾人轮椅车,拟出台“五禁”措施(禁售、禁行、禁油、禁停以及禁营运)。
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份的一审稿中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而二审稿则表述为: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这是否意味着电动自行车放宽了限制?对此,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魏强解释,二审稿做这样的修改是要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衔接,确保立法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省的条例规定,地方政府禁行和限行非机动车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为此,二审稿做了文字的变动。
那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是哪里?魏强说,据2006年省政府的批准,早已明确广州全市行政区域内禁行电动自行车。由此,一审、二审稿执行范围实质是一致的,并没有“放宽”。
2.实体店才禁售电动车?改了!
在此前的一审稿里对“禁售”有如下规定: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人力三轮车。
对此,有委员观点指出,只禁止实体店销售的依据何在?网店、电商是不是可以照样销售?记者发现,此次进入二审的修改建议稿作出修改,不再只限实体店禁售,具体表述为:“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换言之,电动自行车的禁售不仅仅局限于实体店,凡是禁行区域,也就是全市行政区域各个销售渠道都要禁。
新增加的
3.非法营运可能影响积分入户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稿还新增规定,“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前款规定的行为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其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应当送交市来穗人员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市来穗人员积分管理制度中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
这意味着,非本市户籍人员非法营运或与其积分入户挂钩。
4.残疾人车辆拟推统一车型制
有意见认为,市财政应当加大对残疾人的帮扶力度以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建议在法规中规定广州市实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置换、更新补贴制度,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建议推行统一车型制度。
记者发现,此次提交二审的修改建议稿中增加相应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置换、更新补贴制度,推行统一车型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5.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可清理
目前网约自行车如“摩拜单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这些新生事物很红火,但如何规范也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记者发现,二审稿里新增加规定,“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允许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人力三轮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现场予以清理。”
6.电动平衡车违规上路也要罚
除了传统的电动车和摩托车外,目前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及有动力装置的滑行车上路并不鲜见。二审稿中规定:“驾驶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或者其他滑行工具。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发还。”
没变化的
7.邮政快递可使用,送水送气未明确
在一审时,规定“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服务。”
有意见提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未能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中的其他特殊行业的实际需求,既然邮政快递行业可以,其他送水、送气、送餐等行业是否也可以?记者发现,本次提交二审的草案稿中较之前没有变化,对送水、送气、送餐等行业用车能否“网开一面”,草案稿中未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