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摩托车主
9月1日,《贵阳晚报》曾报道的摩托车主不服“禁摩令”起诉交管局一案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云岩区公安交管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庭上,贵阳的“禁摩令”是否合法成为辩论焦点。
据车主刘先生介绍,今年4月14日,其驾驶证件齐全的摩托车行驶至紫林庵十字路口时,被云岩公安交管分局的民警拦下检查,交警按照违法机动车禁令标识的处罚,处以记3分、罚50元。
对此,刘先生觉得不合情理。他认为,从立法层面来讲,“贵阳禁摩令”是地方性法规,有悖上位法。此外,摩托车同样属于机动车,将摩托车差别对待,交管部门不能“一刀切”式地一禁了之,剥夺了路权。
事后,刘申请行政复议失败,最终才决定用起诉的方式维权,他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附带审查“贵阳禁摩令”的合法性。
昨日,这起案件在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被告一方,云岩区公安交管局副局长郑鸿出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递交了车辆登记、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对于这些证据,被告对真实性不持异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律师贵州群众事务所的李律师表示,交管部门对原告车辆的处罚依据,是按照2009年,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市区部分道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这个通告实施至今,属于规范性文件,而按照国办、省市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等要求,该通告并不合法。
对此,应诉方表示,禁止二轮摩托车驶入一环道路,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39、90条的相关规定,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发布通告仅是一种告知社会的方式和途径。因此,道路禁摩标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设,处罚依据也是该法。
针对“贵阳限摩令”是否合法的问题,在庭审上,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持续约1个小时,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