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12月14日已经为大家介绍了刘轶锋被重庆高速公路执法者撞伤的情况,刘轶锋在医院度过了艰难的一段时间之后,已经回到北京休养,本次事件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处理。如果你还不知道这件事的前因后果,看看下面央视对此次事件的报道你自然会明白。
之前重庆交警方面认定这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执法车驾驶员陈发虎和刘轶锋各付50%的责任,刘轶锋方面表示不接受此处理结果,提出复议申请,认为执法车驾驶员应该负全部责任,并把执法车驾驶员告上法庭。最新消息,本月29日,“刘轶锋被撞案”将在重庆酉阳开庭审理,希望能够得到广大摩友的支持。下面是刘轶锋方面给各位摩友的告知书原文。
关于重庆哈雷摩托车刘轶锋案件告知书
各位摩友:
自2015年12月14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对重庆:哈雷摩托车与执法车相撞事件的最新调查情况进行报道后,引发了广大摩友对该案件的关注和热议。2015年12月17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第三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第2134000051002号)
认定:京A468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刘轶锋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渝H70920号轻型普通货车(即执法车)驾驶人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现刘轶锋已申请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请求认定渝H70920号轻型普通货车(即执法车)驾驶人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结合事实事况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我们认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刘轶锋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
首先,刘轶锋驾驶摩托车上高速行驶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不属于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于“刘轶锋驾驶京A468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驶入高速公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的认定是错误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及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对于行人和部分低速车辆、驾驶人不允许进入高速公路作了相应列举性规定,同时对高速公路上摩托车行驶也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由此可见,国家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允许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所以刘轶锋驾驶摩托车在重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2015年12月14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的节目播出中,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也对“摩托车能不能上高速”给出了专家论证意见,即我们国家并没有法律禁止摩托车上高速行驶,所以摩托车是允许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这进一步说明刘轶锋驾驶摩托车上高速行驶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是违法行为,没有过错。
其次,执法车辆违章变道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唯一真正原因。
事故发生后我们质疑此次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为何执法车辆会两次连续变线并以40KM/H的速度行驶在超车道巡逻?
据调查两车相撞的事实情况是:重庆高速公路执法人员陈发虎在事发路段一人(正常执法巡逻至少要两人)驾驶执法车,在未采取鸣笛、警示或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措施的情况下,突然两次违章变道强行拦截刘轶锋正常行驶的摩托车,才导致的两车相撞。这一事实情况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得以认定(“执法车驾驶人员驾驶渝H70920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有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如果不是重庆高速公路执法人员陈发虎在执法过程中未采取鸣笛、警示或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措施的情况下,突然两次违章变道强行拦截刘轶锋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又怎会导致两车相撞?由此,在认定“刘轶锋驾驶摩托车进入高速行驶违法”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的摩托车驾驶人刘轶锋认定为同等责任明显是错误的!
目前,刘轶锋的律师已向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第三支队三大队提出复核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条件,并于2015年12月29日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作出复核受理通知书(渝高执三支复受字[2015]002-2号)。
深入剖析事件本源,我们认为重庆市高速执法队员陈发虎在高速公路上连续两次变线拦截刘轶锋行驶中的摩托车致使其受伤、车辆受损并扣押其手机的行为不仅仅是一起交通事故案,而是一起暴力执法侵权案件!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36条、第74条,附件四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灯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
经过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卞修全教授、中国社科院李红雷主任的专家论证,一致认为:陈发虎作为一名高速公路执法队员,应该明确知晓高速公路上的执法规范,更应该清楚强行拦截摩托车驾驶人的严重后果!从执法车辆两次连续突然并线拦截摩托车的行为及事故发生后扣押刘轶锋手机的行为上看,高速公路执法人员陈发虎拦截意图是明确的,是置刘轶锋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于不顾的严重暴力执法行为!
综上,刘轶锋驾驶摩托车上高速是合法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且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这是不争的事实。
感谢各位摩友对本案及刘轶锋本人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希望大家继续支持和声援“大师兄”刘轶锋,正义终将得到伸张,胜利属于我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刘轶锋的律师团队认为,首先刘轶锋可以驾驶摩托车上高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重庆高速公路执法者禁止刘轶锋有驳于《立法法》,所以刘轶锋可以上高速。其次,刘轶锋的律师团队认为,执法人员拦截刘轶锋正在行驶的摩托车致其受伤并扣押手机等行为时暴力执法行为,并非普通的交通肇事。根据以上两条认为,执法人员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下面是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相信看了这些之后大家应该都有自己的想法了,个人觉得,虽然这只是一起个案,但一旦这场官司打赢了,将会给摩友们带来一剂强心剂,也会让社会重新认识摩托车爱好者群体,我们不是什么妖魔鬼怪!我们应该享有同等的路权!我们理应得到执法者的尊重!这些都需要我们一步步的争取,而这场官司不仅是为了维护刘轶锋的利益,也是我们千千万万摩友的。但是我们无法肯定一定能打赢,就算输了,我认为也是一次成功,因为这件事给那些对摩托车有偏见的人、想要恶意伤害摩友的人敲响了警钟,我们不会总是委曲求全,我们也会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维护摩托车的合法权益!因为我们已经忍耐太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