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货车撞上变道摩托车
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是指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违反规定随意变更原行驶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机动车随意变道极易诱发磕碰的交通事故,当机动车在进入路口前,无论是否左转右转还是直行都要左右观察路况,并打转向灯提示其他车辆注意让行。
2015年05月21日晚上,当事人符某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载韩某慧沿府城镇中山南路由北往南行驶,当事人钟某文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k2339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府城中山南路由北往南行驶,20时40分,两车行驶至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与凤翔路十字路口处,钟某文驾驶的车辆在中间车道行驶适遇信号灯绿灯直行时,符某影驾驶的摩托车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从赣k2339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头右前方向左改变行车方向,导致该摩托车的后尾部被赣k2339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车头右侧碰撞,造成符某影、韩某慧连人带车摔倒,符某影被赣k2339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轮碾压当场死亡,韩某慧受伤的交通事故。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符某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进入导向车道不按规定的方向行驶,另一方面原因是当事人钟某文驾驶制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未能安全驾驶。
交警解读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符某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造成事故。
当事人钟某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二十二条第一款“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造成事故。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符某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钟某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韩某慧无事故责任。
电动自行车“八不准”内容
曝光台
不文明交通行为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您,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
一、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
二、不准逆向行驶。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不准闯红灯。
五、不准搭载人数超过一人。
六、不准接打电话。
七、不准超限载物。
八、不准安装、手持遮阳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