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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追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8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03
核心提示: 为方便运送货物,一男子购买了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己持有的驾照C4的准驾车型为三轮汽车,不包括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
       为方便运送货物,一男子购买了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己持有的驾照C4的准驾车型为三轮汽车,不包括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事故应如何处理?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3万余元,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被告宋某购买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运送货物,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5年3月11日,被告宋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S241与省道S340交叉路口左转弯,超越同向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刮撞到唐某电动自行车,造成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不负事故责任。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宋某辩称,被告的C4驾驶证可以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宋某的驾驶证为C4,其所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其具有的驾驶证件不符,对原告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被告宋某的驾驶证登记的准驾车型为C4,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C4的准驾车型为三轮汽车,无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宋某驾驶的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故被告宋某属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宋某属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被告宋某追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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