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起,市交警部门将对部分区域实施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限行措施,以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较之前实施的限行通告,此次限行车辆增多,限行范围增大。违反限行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200元罚款、不记分的处罚,并责令违法行为人驶离限行区域或现场滞留车辆到限行时段结束。
限行时间 不同时间限行车辆有区别
每日6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禁止所有载货汽车、挂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8时30分至16时30分,禁止核定载质量4500千克(含)以上载货汽车和总质量不低于4500千克的挂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特殊情况1 持当日车船票据外省市号牌载货汽车和挂车不受限
悬挂外省市和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外区域号段的摩托车全天禁止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悬挂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号段的摩托车和所有非机动车,全天禁止在限行道路内通行。
悬挂外省市号牌的载货汽车和挂车,持有当日车船票据的不受此通告限制。
特殊情况2 确需上路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可提前洽谈协商
因保障重点工程和民生需求等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行时段、路段、区域内通行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可提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洽谈协商解决。
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违反本限行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