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车主史今向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款的合法性审查申请。
今年1月份,史今的朋友杨先生在骑摩托途经斗门时,证件齐全情况下,因非本地牌照,被交警扣车。
随后,杨先生联合史今起诉当地交警部门,但一审败诉。法院判决的依据,正是来自《条例》中的第75条规定: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有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可以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的罚款。
史今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条例》的第75条规定,自行增加“扣留车辆”这一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新修订发布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并先于《条例》(2011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最后一次的修订出台。
据了解,目前珠海市人大已经接受了史今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