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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轮胎消费税利好行业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5  来源:中国橡胶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28
核心提示: 去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自2014年12月1
       去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呼吁了21年的“取消斜交胎和摩托车胎消费税”终于有了结果,并引发了轮胎行业板块股市上涨。无疑,也给身处美国轿车及轻卡胎双反、复合橡胶标准生胶含量下调双重打击下的轮胎行业带来一定的利好。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的消费税政策,在当今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显不适应了,斜交胎征收消费税是极不合理的。取消斜交胎3%的消费税,有利于轮胎企业增加自我积累和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抗风险能力。”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原秘书长蔡为民认为,“尽管当前斜交胎产量已经很低,但在特定市场仍有需求。限于轮胎结构、作业环境和客户需求,有些环境下子午胎还无法代替斜交胎,尤其是农业和林业机械轮胎、工业车辆轮胎、特种车辆轮胎(主要是军品轮胎)等。所以,我国的一些知名轮胎企业还保留有斜交胎产品。”
       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统计,2013年的48家轮胎会员企业中,仍有26家企业生产斜交胎,全年产量达3943万条。2014年前10个月,产量达3479多万条。
       蔡为民表示,2001年国家取消了子午胎消费税,为子午胎的发展大大减负,这之后迎来了子午胎的高速发展,也为中国成为世界轮胎大国奠定了基础。虽然斜交胎的产量比重远低于子午胎,但是在特定行业和特定用途,斜交胎仍是不可缺少的产品。由于目前绿色轮胎等高性能子午胎已经成为行业的发展方向,因此,取消斜交胎消费税企业也不会再盲目发展斜交胎,这部分效益可以使企业有能力进行技术升级,提高斜交胎的产品质量和性能。
       据悉,消费税的取消,也给轮胎行业股市带来了利好。在沪深两个市场,除双钱股份因筹划重大事项去年12月1日停牌、S佳通下跌1.48%、赛轮股份(没有生产斜交胎产品)下跌0.97%外,12月1日休市时,其他3支股票均上涨2%以上,其中风神股份上涨2.60%;青岛双星上涨2.36%;黔轮胎A上涨2.27%。
       “摩托车轮胎取消消费税消息一出,很多企业就电话咨询。可以说,我们是受轮胎行业拖累了20多年,现在终于有了结果。”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力车胎分会秘书长杨灿光说,“20多年来,协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写报告,要求取消摩托车轮胎的消费税。”
       杨灿光介绍,近两年,三轮和四轮摩托车、电动车是的市场热销品种,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对配套车胎的数量和新规格需求也越来越多,预计未来几年还会保持供求两旺的局面。另外,休闲娱乐产品,如游乐场玩车、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割草机等小全地形车,以及运动型自行车等新产品也成为广大消费者的新宠。但因为这些产品都要缴纳消费税,或者各地征收消费税不统一,给企业带来了压力和混乱,也造成市场的不公平。
       据了解,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7]723号文件,对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予以批复。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杨灿光说,由于没有关于小全地形车胎的国家标准,各省执行该批复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所以出现了对小全地形车轮胎消费税执行不一的状况,有的省份征税了,有的省份没有征税。
       杨灿光认为,消费税的取消不仅有利于力车胎行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而且由于各省对小全地形车轮胎消费税执行不一的状况也随之消失,有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休闲娱乐产品用车胎的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本次取消消费税的轮胎(包括摩托车轮胎)产品产值在全行业中所占比例不大,但这些产品都是特定领域和特定市场不可缺少的产品,也都面临产品进一步升级的需要,因此,取消消费税可以提升这些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使其更好地为特定应用领域服务,并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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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轮胎消费税演变历史
       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10%。
       该税目征收范围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税目征收范围包括:(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5)摩托车轮胎;(6)各种挂车用轮胎;(7)工程车轮胎;(8)其他机动车轮胎;(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自2001年起子午胎免征消费税2000年12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它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2006年4月1日起斜交胎消费税由10%税率下调到3%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2006年4月1日起斜交胎消费税由10%税率下调到3%。
       2010年12月1日起,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再征收消费税
       2010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6号公告),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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